《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8月1日起實施|《條例》解讀“先行驗收”規定
?? “先行驗收”是指建設項目在未能達到審批的生產規模或者未能達到規定的生產負荷的情況下,在滿足環境保護設施其他驗收要求的基礎上,對該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將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實施《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先行驗收”的規定是我省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以下簡稱“自主驗收”)監管的一次重大突破,是生態環境領域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的重要舉措,是立足省情、開拓進取的實干真招。
“先行驗收”制度的出臺背景和重大意義
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企業多、活力足、升級勤、轉型快,企業建設項目分步建設、逐步達產情況較為普遍,有助于提高資金、設備、人員的使用效率,但根據國家自主驗收“一張批文、一個項目、一次驗收”的規定,此類建設項目不滿足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條件,很多企業因此無法正常開展自主驗收。
早在2011年,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就開始試行建設項目“先行驗收”,在長達十余年的探索和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張批文、多個項目、多次驗收”的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浙江模式”,為經濟發展貢獻了“浙江經驗”。
此次通過省人大立法的形式將“先行驗收”惠企內容在《條例》中做了明確,進一步完善了建設項目自主驗收的法律法規體系,有助于企業依法依規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也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問哪些情形適用于“先行驗收”呢?
《條例》規定了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企業可實施先行驗收。
1、建設項目未達到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確定的生產規模,但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規定的最低產能要求的。這種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建設項目實際建設的生產能力未達到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確定的生產規模。可以理解為實際產能“建少了”,通常是指環評批復內容中建設多套裝置或生產線,但因故只建設了部分裝置或生產線,在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規定的最低產能要求前提下可以開展先行驗收。
示例1
造紙行業產業政策規定箱板紙單條生產線起始規模應達到30萬噸/年。某箱板紙生產企業環評批復確定的建設規模為2條30萬噸/年的生產線,總生產規模60萬噸/年。該企業實際分期建設,先行建成1條30萬噸/年生產線,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均已建設到位。則該企業雖未達到環評批文確定的生產規模,但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最低產能要求,故符合先行驗收條件。
示例2
某醫藥化工企業環評批復確定的建設規模包含四個產品,實際建成一個產品的生產線和配套廢氣廢水處理設施后投產。該企業雖未達到環評批文確定的生產規模,但產業政策未規定其最低產能要求,故也符合先行驗收條件。
示例3
鋼鐵行業產業政策規定球團設備(鐵合金球團除外)單機生產規模應達到120萬噸/年以上。某鋼鐵企業環評批復確定的建設規模為2套150萬噸/年的球團設備,總生產規模300萬噸/年。該企業實際建成1套100萬噸/年的球團設備。則該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最低產能要求,不能進行先行驗收。
2、建設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其他條件,但生產負荷無法達到國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技術規范規定要求的。由于部分行業環保自主驗收存在生產負荷的要求,這種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建設項目實際的生產負荷短時間內無法達到國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技術規范規定要求。
示例
火力發電廠等公共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要求“驗收監測數據在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到設計符合的75%以上(含75%)、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有效”。某火力發電廠主體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均已按要求建設到位,但因種種原因,投產后生產負荷僅能達到70%。
則該企業生產負荷未達到國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技術規范規定要求,但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其他條件,故符合先行驗收條件。當然,若建設單位能夠通過調整工況使驗收期間的生產負荷達到設計能力的75%以上,也可直接進行總體驗收。
注意事項
《條例》在明確了先行驗收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前款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達到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確定的規模、生產負荷達到國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技術規范規定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即對于已組織開展了先行驗收的建設項目,在生產規模和生產負荷完全滿足驗收條件后,應當重新組織開展自主驗收工作。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企業是否采取先行驗收的方式開展自主驗收,都必須嚴格依法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在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投產、竣工驗收等各階段、全過程依法依規落實環保“三同時”和自主驗收相關要求,避免出現違法行為。